《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发现,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两年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28家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分别来自北京、天津、云南、河南、河北、宁夏、广东、重庆、福建、四川、安徽、浙江、贵州和辽宁。这些物业服务企业被处以相应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到三年。
据统计,这些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涉及五大情形,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情形还不止一种。
情形一:提供虚假材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梳理发现,两年中有23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占比82%。其中,1家服务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两次“上榜”,可见问题严重程度。
记者发现,上述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虚假业绩证明、虚假社保证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在岗人员等。
比如,宁夏润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卫生保洁、电梯导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52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特定当事人伪造,并不具有真实性,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以53229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明知道自己达不到项目要求,但为了中标或成交,不惜弄虚作假,通过复印或使用修图软件伪造证书,企图蒙混过关。“假的真不了,假证书一眼就能看出破绽。”一位颇有经验的评审专家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深度融合,虚假材料将“无处可藏”。
情形二: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政府采购中是被明令禁止的。
记者了解到,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新万家餐饮有限公司)和杭州集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四家企业因恶意串通被列入失信名单。
恶意串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三:拒不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有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合同签订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一旦中标或成交,如无正当理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擅自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录信息显示,广东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被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处以17868.6元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
情形四: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特殊性,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福州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福州市财政局处以5294.7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是财政部门对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主要检查供应商是否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投标响应等。
中粮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在参与天津一物业服务项目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在执法单位调查过程中,提供与上述响应文件相同的业绩材料进行答复,构成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处以罚款19157.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